历史上的法家是什么样的?
法家按地域可分为齐、晋两支,齐法家的代表是《管子》。
本文在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既注意齐、晋法家宏观方面的不同,也不放过细微之处,力求对二者的比较细致、深入、周详。
先秦法家的界定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己不适用。于是有人创为管理政治之新方法,以辅当时君主整理国政而为其参谋。
此等新政治专家,即所谓法术之士。这一定义突出的是法家产生的历史背景。
以上诸种说法虽都触及了法家之所以为法家的核心:以法治国,但又偏重一隅,不够全面。
武树臣、李力在《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这样界定,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
他们所主张的“法治”是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形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这一说法既交待了法家产生的时间、背景,又指出其思想主张、学术特点,相对而言是对先秦法家较为全面的概括。
因而可以视其为何谓法家这一问题的答案己有的研究成果注意到了齐法家和晋法家比较的必要性、可行性。
但所作比较缺少系统性,且多为提纲式的论述,点到为止,不够深入,尤其是对一些虽为细节却有实质意义的内容没有涉及。
现有的研究状况正如宣兆琦、张玉书在《齐文化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中所说,齐文化的比较研究虽已有所突破,但比起可以进行比较研究的内容来说,还远远不够。
因此,论及齐文化研究的发展趋势,他们认为“有进一步比较研究的趋势”、“比较研究的范围是比较广阔的”。
这意味着作为齐学、齐文化代表的《管子》与其他文化、学派之间的比较研究值得关注和深化。
鉴于此,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为中心,对齐、晋法家作系统、详细、深入的比较研究先秦法家的产生法家产生于何时?
牟宗三把这一问题转化为从何时起才有人着手解决周文疲弊所导致的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客观问题。他们都是事业家,现实感很强。
梁启超认为:“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源甚早”。
郭沫若在《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中说:“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学思想出现。故而法家倾向之滥筋于春秋末年”。
历史上的法家是什么样的?
法家学说尽管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家诸子也多亲自参与政治改革,但是既为一学术派别,就必须有相应的学术著作,否则就很难将其列入学术范畴。
李哩不但参与了魏国的变法,而且在总结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写就《法经》,对商鞍产生很大影响,进而影响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
因此,视其为法家第一人合情合理。也就是说,李怪标志着先秦法家的产生。
关于法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前贤多有论述,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时代所需,另为出于王官,三为二者兼而使之。
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历史事实。时代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出于王官可以看作是法家产生的学术条件。
本文就从政治、经济、学术三个方面探讨法家的产生自春秋以来,这一切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渐摆脱宗教天命的束缚,由凡事求助于天转而求助于自我。
这在当时是一个巨大的关键性的转变,它意味着人开始理性地思考问题,宗教卜篮一统意识形态领域的局面被打破,与天命对立、富于理性的思想兴起。
反映在先秦诸子学说中就是对依理而为的重视和“理”的阐释。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
正因为事物各有各的性质—理,所以此事物与彼事物才可以区别开来,不会发生混乱。
所以,人君可以根据人们所作所为实施赏罚,其赏罚依据则是尽稽万物之理的道—法。先秦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虽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它的产生同样需要理性的基础。
法家诸子强调君主摒弃个人好恶和喜怒,依法论赏罚,凭功予爵禄,无一不闪烁着人类理性的光芒。
这实为春秋以来伴随变法运动兴起的理性思潮的必然结果。统治者的荒淫导致礼崩乐坏,政权下移;而礼崩乐坏,政权下移则导致变法运动和理性主义的兴起。
从而使法家的产生有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法之产生本身就是出于商品交换的需要,“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以及随之而产生的经常性的商品交换,使利益冲突普遍化。
仅仅靠道德和习惯已不能维持社会秩序,这时就要由社会公共权力来为人们选择一种共同的行为模式,于是以军事民主制机关的强制力为保障的习惯法就出现了。
因而商业的发展必然促进法治思想的发达,从而成为法家思想产生的直接动力。
这点从法家著作中可看出,如包含公平、公正、无私等含意词语频繁出现,动辄用商品交易比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用权、衡、尺、寸比喻国家律令的客观性、精确性等。
历史上的法家是什么样的?
比喻总是用习见习闻的、具体的事物比拟抽象的事物,用商品交易和度量衡做喻体说明它们已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印证了商业发展对法治的影响原本秘藏于官府、由文化官职掌的典籍得以在社会上流行,成为许多人都可以接触到的文化,“这一时代变化,使官府的典籍文化变成了整个社会的公众文化”。
以某种专长占据相应职位的官吏们流落民间,为了生存,不得不以私人身份向大众传播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学在官府、官师一体的格局被打破。孔子说:“天子失官,学在四夷。
无论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乃至知识领域,春秋末至战国初都在发生着剧烈变化,这些变化是促使包括法家思想在内的先秦诸子思想萌芽、成长的阳光雨露。
三代以来的学术积累如一颗饱满的种子,适宜的环境条件使其破土而出,长成参天大树。
而法家思想无疑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枝法家的学术渊源法家作为后起诸子,既因世事而产生,也是前期学术发达的结果。
可以说没有儒、道、墨、名等家思想,就不可能有法家。尽管法家对以上诸家学说激烈抨击、批判,但同时又尽情地从中汲取营养道家和法家的关系是学者们津津乐道的一个问题。
慎到是法家还是道家?属于法家还是道家?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中怎么会有?从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困惑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分辨学术流派的困难,也看出法家和道家的密切联系。
道家思想是法家学说的哲学基础,法家本是从实践中诞生的一个学术派别,欠缺系统的理论,后期法家吸纳、改造道家思想。
从而为本学派寻找到了形而上的哲学基础,弥补了这一不足。
“道”和“无为”是原始道家的两个重要概念,被法家借鉴后,成为其思想不可或缺的因子。
不妄为就遵循了自然之道,最后的结果就是“无不为”。法家由此引申出法即治国之至道,君主依此道“无为”。
不用感情不用智慧,是是非非皆由法去评判,合法则赏,逆法则罚,即可“无不为”。
遵循一个恒常的规则,避免人的主观行为,从而由“无为”而“无不为”,这是道、法两家共同的旨趣。
但二者的契合仅是目的的契合,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却相反。选贤任能而不是任人唯亲是法家的特点之一,这在子夏思想中就已有反映。
子夏说:“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
历史上的法家是什么样的?
子夏不但主张选贤使能,而且还要“选于众”,“选于众”的关键在于“知人”,即了解贤与不肖,然后择而用之。
贤者来,不贤者自然远,用人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兴衰,子夏“选于众”的择贤方式实为法家见劳授赏、因功予爵用人标准的前奏但是不能因此说礼义重要而礼仪不重要。
礼义必须通过礼仪表现,没有礼仪这种手段,礼义就是虚幻而无法落实的。礼义赋予礼仪意义,同时要借助礼仪表现。
孔门弟子重礼,但着眼点不同。子游重礼义,子夏虽不偏废礼义,但在礼义与礼仪中更重礼仪。
荀子说:“正其衣冠,齐其颜色,赚然而终日不言,是子夏氏之贱儒也。”说的正是子夏这一派重视礼之仪节的特点。
子夏重视礼仪的做法遭到子游的嘲笑。子游说:“子夏之门人小子,当洒塌应对进退,则可矣,抑末也。
本之则无如之何?子夏听了颇不以为然:“隐!言游过矣法家与儒家的关系在商教身上也有体现。商鞍在魏国做中庶子时是魏惠王在位时期。惠王之前是在位二十六年的魏武侯,武侯之前就是战国时代第一位推行改革的魏文侯了。
商鞍入仕魏国相府,距离魏文侯推行改革才不过数十年的光景。因此,魏国文侯时代由子夏传播开来的浓厚儒家气息势必使商教受到熏陶。
除此之外,其师尸佼以儒家为核心的思想对商鞍也产生很大影响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幽,营如鲁、卫矣。子观我治秦也,孰于五投大夫贤?
商勒向赵良夸耀的不是他让秦国实现了国富兵强,一跃而为诸侯中之强者,而是他使秦人意识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
他把五投大夫百里奚视为价值评判标准,说明其潜意识里仍视儒家思想为价值尺度之一。
游说孝公时,他分别使用了帝道、王道、霸道,可见他对儒家提倡的帝王之道也非常熟稳。
假如孝公选择了前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或许我们现在看到的就不是作为法家的公孙教了至于齐法家的代表《管子》,受儒家影响之大就无需多言了。
它的富民以富国、君臣有义、重视道德教化等思想均直接承继儒家而来法家把名家的名实论用于治国,提出循名责实。
臣子所言是名,所为是实,以名核实,名实相符则赏,不相符则罚;法令是名,行为是实,实与名相应,即处以该名规定的处罚。
法家认为,人事纷杂,君主只要遵循循名责实的原则就可以化繁为简,驾驭众臣,治理好国家。这样,名学一方面被法家转化御臣之术,另一方面成为其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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