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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条约》中,大清与沙俄,究竟谁才是“得利”的一方?

不会真有人以为西伯利亚是我国固有领土吧?不会真有人以为贝加尔湖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吧?不会真有人以为贝加尔湖是被“割让”出去的吧?

《尼布楚条约》的实质是中俄两国瓜分蒙古高原—东西伯利亚无主荒地的一份条约。因为作为签订一方的俄国已经加入当时成立不久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即后来国际体系的雏形,所以这份条约是按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对国际条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所签订的,因此,《尼布楚条约》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国际条约。

在条约签订之前的十七世纪二十年代,俄罗斯的扩张脚步已经抵达贝加尔湖地区,这片区域原本应当是喀尔喀蒙古的牧场,但俄罗斯的力量过于强大,所以其易主是意料之中的。但此时的喀尔喀蒙古并不属于中央王朝的管辖,而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接着,三十年代中后期,沙俄入侵的脚步扩展到外兴安岭,黑龙江一带。当时的明朝政府一方面自身难保,另一方面因为消息闭塞,对于蒙古高原和黑龙江一带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没有能够阻止沙俄的侵略行为。

虽然清朝发家于东北,但“东北”是个范围广大的地域概念,建州女真的活动区域主要在吉林西南部与辽宁,对黑龙江地区的控制实在是有限,更不必说外兴安岭。当时黑龙江的防务主要交给当地的土著民族如鄂温克族民兵,而这些非专业的猎人,根本不是俄罗斯人的对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沙俄在黑龙江流域扩张的脚步极快。而清政府则力不从心。

《尼布楚条约》中,大清与沙俄,究竟谁才是“得利”的一方?《尼布楚条约》中,大清与沙俄,究竟谁才是“得利”的一方?

直到两次雅克萨之战后,清政府才派兵将俄罗斯人逐出外兴安岭地区,并在之后签订了《尼布楚条约》,其具体内容大概如下(来自百度百科):

将由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鲁木河附近之格尔毕齐河为界,沿此河源之石大兴安岭至海,凡岭阳流入黑龙江之河溪,尽属中国;其岭阴河溪,悉属俄罗斯。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溪,暂行存放,俟各自回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

一、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讷河为界,南岸属中国,北岸属俄。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现有俄罗斯庐舍,著徙于北岸。

一、雅克萨地方俄罗斯所筑城垣,尽行拆毁,居民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处。

一、已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夥持械打牲杀人劫物者,务必奏闻,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误犯者,两国照常和好,不得擅动兵戈。

一、除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现有之俄罗斯人,及俄罗斯国现有中国之人,免其互相索还,著即存留。

一、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

一、自会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

一、两国大臣相会,议定永息兵戈、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

清朝通过条约,趁机取得了本来不在控制范围内的外兴安岭与黑龙江之间地区的主权,并且拿下了雅克萨城,同时借此机会将当时还未正式承认清朝领导权的蒙古部落悉数纳入管辖。可以说,清王朝利用条约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而对俄罗斯而言,其本身处于扩张状态,条约中归属清朝的地区在元朝之后,再没有被中原王朝直接控制过,两百多年没有控制,俄罗斯本可以顺利拿下,但条约签订之后,俄国人不得不将吃到嘴里的肥肉吐出来。

所以,从实际获利的角度而言,俄罗斯毫无疑问是吃亏了。

当然,现在有部分历史业余爱好者认为,西伯利亚和贝加尔湖地区在历史上曾经被中原王朝控制过,所以其本身就属于中国的领土,清朝在条约中放弃这些地区,是妥妥的“割地行为”。这里需要做一个辨析。

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古以来”,必须要以长期稳定地占领为标准,即对某一地区建立由王朝控制的司法,行政,军事,税收系统。很显然,贝加尔湖和西伯利亚地区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因为这两个地区只在短时间内属于过元帝国,而其余时期均没有被有效控制。况且,自古以来不能随便追溯,否则意大利按照这个原则,可以声称对整个西欧,地中海南岸地区以及小亚细亚地区的主权。所以,用“割让”一词显然是不恰当的。直到雅克萨之战后的1691年,清朝才通过多伦会盟,实际上控制了喀尔喀蒙古,这也得益于《尼布楚条约》签订对沙俄势力在蒙古高原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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