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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的特殊法律制度

如果可以由我选去哪个朝代当官,我想来想去,还是选魏晋南北朝。按理说,宋朝是最好的,宋朝最优待文官,但是,在宋朝不能犯事。状元郎陈世美当上了皇帝的乘龙快婿,包公说铡了也就铡了;一代文才苏轼,投放到牢房里弄得死去活来;还有如“夕贬潮阳路八千”的事情,简直像炒一碟小菜。其他朝代看来也不错,但是,屁股常常挨板子,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可不是好玩的。魏晋南北朝当然也不是很完美,比如战乱时期多于安稳日子,但是当官还是蛮好的,再战乱,当官的首先还是有保障的。单就官员犯事后得到的处分,你就会真切地感觉到:这时期皇恩浩荡啊。

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的幸福感定义:没有广大群众的穷苦就不能体现少数精英的幸福。在魏晋南北朝,恰如斯言啊。在这时节,王法对下里巴人犯罪是实行“零容忍”的,其立案标准可不是2000元,而是两把稻草的。南朝齐孔秀之当吴县县长,县里有个10岁顽童偷割了邻居田里的一把稻谷,吴县长特别“震怒”,是可忍孰不可忍!立刻签单拿人,有人劝曰:懵懂小儿,当以宽大为怀啊!王县长就训了此人一顿:“十岁便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咔嚓”,把这“小蟊贼”给杀了;北魏李洪之当秦、益两州刺史,到任即宣布一条“禁令”:凡带刀行者与抢劫同罪。行人带刀就是起了杀心,起了杀心就该杀头,“咔嚓”,“咔嚓”,“咔嚓”,一杀就是三四百,据说这里“治安状况”特别好了,从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零容忍”还真是“成效显著”。

南北朝时期的特殊法律制度南北朝时期的特殊法律制度

有对比度才有幸福感。在魏晋南北朝,当上了官,那么就从此进入了“自由王国”,只要你守住了“不反皇帝”的底线,那么,你爱干什么你就可以干什么。“违纪”的事情干了,一点事也没有,“犯法”的事情干了呢,也没什么事情。即使犯了前朝与后代规定的“死罪”,只要你能够坚持“绝食三天”,那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有好处全得,有坏事全无,这样当官的“好”时代,哪里有?

譬如吧,暴政的秦始皇发明了“连坐”法,一人犯事,不但全家遭殃,而且全村也得遭殃的。这个连坐法的条文里,没有规定村里的世族该连坐,也没有规定不该连坐。在往朝,那都是“有福不同享,有罪即同当”的,到了这时期,世族长期都是超然于法律之外,不在其律之中。据说这个问题曾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刘宋朝“高层”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与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世族犯事,庶民必须连坐,而庶民犯法,世族可以不连坐。如犯罪非常严重,那么士大夫可以让奴婢去顶。奴婢大都是士大夫的通房丫头,应该说是他们的“副职夫人”。犯了事情,一把手超然,让二把手三把手把责任担当起来,以示负责,表明了“以法治国”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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