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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爵位制度: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

清代分封爵位,有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三种。民世爵由吏部掌管,宗室爵由宗人府掌管,蒙古爵(包括西藏、回部等处)由理藩院掌管。

1、民世爵

民世爵为九级二十七等;公(分为一、二、三等公),侯(分为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侯),伯(分为一等伯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伯),子(分为一等子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子),男(分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男),轻车都尉(分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分为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

凡封爵,以云骑尉为准,加等、进位、袭次,皆以得云骑尉积算。除世袭罔替者外,袭次尽,则改恩骑尉后世袭罔替。

2、宗室爵

清朝爵位制度: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清朝爵位制度: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

宗室封爵为十二等,另封嫡子二等,合计十四个等级: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亲王世子(亲王嫡子封一子为世子,嗣亲王,位列郡王之上)、郡王长子(郡王嫡子封一子为长子,嗣郡王,位列多罗贝勒之上)。除世袭罔替者外,袭封皆以次递降。

3、蒙古爵

蒙古封爵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此外,内札萨克(归附清朝较早的漠南蒙古各旗旗长)在六等之下,还封有台吉或塔布囊,分别一、二、三、四等,其秩视为一、二、三、四品。

外札萨克(指清代外藩蒙古中除内蒙古二十四部以外的蒙古各旗旗长)封爵,在王之上设有汗,辅国公以下亦封有台吉(分一、二、三等),无塔布囊。袭封时有降与不降,奏闻候旨。世袭罔替者不降。

对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上层也有爵封王、贝勒、贝子、公等世职之制。凡封爵,皆赐以册、诰、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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