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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不害变法的思想简述

申不害的法律思想在于通过推行术来实现道——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具体来说,申不害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任法无为。申不害与卫鞅的“法”派思想不一样,申不害认为施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老子所说的无为之治,按照人类社会的根本规律来自于道的道家学说,申不害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自有其规律,应当顺从其规律而不应当通过人为的强制来违反道的运行。

因此,君主推行法来进行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如老子说的“绝圣弃智”,摒除君主个人对法治律令的干扰,从而群策群力,听取大臣关于治理国家的明智建议;此外,“法”通过其公开性和权威性,来使之成为全国臣民公认的行为准则,从而集合全国的力量促进国家的兴盛。

同时,这种无为并不是如现代立宪君主制度那样的虚君充当盖章机器,而是如同老子所主张的“水德”一样柔弱胜刚强,通过不直接表态的方式一方面便于集中正确的意见,一方面便于查看不臣之心和不臣之人,并同申不害的“制名以因”的思想结合起来,即统治权集中于君主之手,由君主对大政外交掌握最终决定权,来实现“因”所确定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

2.行术修道。面临纷乱不宁的国内形势,申不害在确定任法无为的前提下,主张行术修道,通过“术”与“法”的结合来巩固国君的统治权。

申不害变法的思想简述申不害变法的思想简述

一方面,就战国群雄争霸的外部环境而言,只有通过君主专制集权才能全面集中国内的政治经济资源,从而消除外部威胁和为进行未来的争霸做好制度准备;

另一方面,只有将根本大权集中于君主手中,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大权旁落引起的——政由宁氏,祭则寡人的卫国乱局。要实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尊君,从而确立国家法令的根本来源,即不仅要通过名实之辩奠定君主地位,还需要通过“术”来驾驭和驱使臣子,从而使臣子成为君主的手足来实现君主的目的,而不至于尾大不掉反噬君主。

可以说,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制度,从根本上就是围绕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展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申不害可以称之为万世帝师。

3.制名以因。事实上,申不害的学说除了前述的任法无为、行术修道之外,还包括制名以因,即除了用“术”来驾驭群臣之外,从根本上还在于根据“正名责实”的方法来规范国家职权的行使。

也就是日后韩非在《定法篇》所提到的,君主按照大臣们的实际才干授予职官,并根据大臣的政绩进行考核来决定奖惩。将孔子关于定名分的学说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分工和责任,可以说是最早的国家职权划分理论。

从而使“名”从根本上成为人君的工具,来结合“名实”来帮助君主进行统治,即通过授予臣子职权和荣辱的方法来,来驯服韩国的豪门大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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