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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手段狠辣却为什么没能根除贪污腐败?

洪武元年正月初四日,朱元璋即皇帝位于应天府,国号大明年号洪武,同年秋攻占大都,结束了元朝在全国的统治。都知道,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通过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取得政权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一套可行的、高效的治国方略,而严明吏治、治理贪官,更是被定为了基本国策。

由此可见,它的诞生绝不是偶然,有时代的影响,也有朱元璋个人的烙印。

明朝建立之初,社会动荡,刚刚经历过大规模的战争,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片百废待兴的景象。为了尽快稳固政权,恢复国家各地的生产秩序,朱元璋以无情的大规模屠杀、严苛的法令和严酷的刑罚,来惩治贪官污吏打击地方豪强。之所以采取如此铁血的手段,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朱元璋决定吸取元朝末年贪官污吏横行、官员欺上瞒下争权夺势,最终,导致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

另一方面则是朱元璋早年的要饭经历,让他对造成贫民百姓流离失所的贪官无比痛恨。

因此,在对待贪官污吏这一问题上,他就显得尤为强硬,手段也是更加残忍、严酷。并且,他是为此制定了一套可行的反贪机制,虽然说,这一机制没有起到本应该起到的作用,但是,总归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势力,为明朝后来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这套机制大多以预防、威慑为主。

例如:他大力推行教化政策,希望将勤政廉洁的思想渗透到管理者的思想之中。在他看来,“设官为民,而非病民”,“居官宜恤民,不可劳民”。“若但使有司增饰馆舍,迎送奔走,所至纷扰,无益于民而反害之,非付任之意。”这就是他认为的为官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即:“勤政爱民、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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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他还意识到:如果真正想要组成一支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官僚队伍,一定要在选拔官员的时候认真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官员的考察监督。为此,他在选拔官员时,奉行“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原则,这一点他深有体会,如果不是他手下有一群出类拔萃的大臣,他绝没有可能建立大明朝。

而且,对于官员的考察监督主要包括“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个方面,其中,“贪”放在了第一位。可见,朱元璋对此的重视程度。当然,有惩治便有奖励,对于那些真正勤政廉洁的官员,朱元璋的奖励力度也是非常大的,甚至,愿意破格提拔,赐其爵位。

另外,朱元璋还织了一张密不透风的检察网,完善了中央、地方的监察体制,充分发挥了民众的监督作用。在中央,他设立了督察院,总揽监察事务;任命十二道监察御史,监察百官,无论是地方官员还是督察院的官员都在他们监察的范围之内;设置六科给事中一职,对六部的任务实际执行情况监督。

在地方,他设置了提刑按察司,对地方官员进行全面的监督。而且,还设立了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使地方官员时刻保持警惕,以减少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因为,出身底层的朱元璋非常明白:无论是朝廷命官还是地方官员,在违法乱纪之后,一定会官官相护。如果出了事情,很难查出真相,即使查出真相,也要耗费很大的成本,但是,他们的这一系列行径,底层受害者一定非常清楚。

因此,他认为:畅通民众监督的渠道尤为重要。为此,实行了民告官的制度,给予百姓监督权,并在法律上给予他们保护。而且,谏言会以保密的形式送到朱元璋手中,以防告官者被打击报复。

以上诸多措施,都是朱元璋构建反贪机制系统的一部分,哪怕在今天也可以说是十分先进、高效。

而实际上,朱元璋还颁布了许多奇特有效的小规定,同样在反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其中最奇葩的应该是朱元璋禁止地方官员与当地百姓联姻,即:强行规定“兔子不吃窝边草”,地方官员绝不可以娶当地女人,不管是做大还是做妾都被严厉禁止。

当然,这条禁令也有一定的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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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官员和当地女人有了姻亲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做出一些对女方或者对女方家族有利的决定,更为严重的为官者若失去本心,很容易与当地家族沆瀣一气,充当地方豪强地保护伞;

其次,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了,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惩治贪官、打击豪强都会耗费国家巨大的代价。因此,朱元璋觉得:“既然地方官员与当地女人结合的后患如此之大,还不如从源头上规避这种风险。”

此外,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朱元璋借鉴历朝历代的做法,规定:官员不得在其家乡执政,必须流动起来,以防地方官员为了利益与地方豪强联合起来对抗中央,其效果非常显著。

然而,这个世界上总少不了一些违纪乱法之人,总想试探一下朝廷的底线,体会一下偷偷摸摸的刺激感。

如:曹雪芹笔下的苏州知府贾雨村,他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将当年梦寐以求的风尘知己娇杏娶回家做老婆。娇杏大概是曹雪芹笔下最幸运的一个女子,就因为当年回头看了贾雨村一眼,便被贾雨村娶回了家,最后,更是做到了一品诰命夫人。

但是,这终归是艺术作品,在现实中,很少有官员会不顾自己的前程,娶一个当地女子为妻,哪怕是知己也不行,代价太大。而且,朱元璋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女家与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

意思就是说:违背此条令者,夫妻双方都要受到惩罚,不但没收了你的彩礼钱,还不许你们在一起,甚至,要各打八十大板。要知道,在古代打了八十大板之后,运气不好的半条命都没了,如果,与执行者不熟的话,被打死都有可能。

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娶当地女子,哪怕真的喜欢,也不敢大张旗鼓,只会偷偷摸摸,小心翼翼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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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朱元璋颁布的另一个有意思的规定,便是:为官者不得在执政的地方购置房产。

大明律法中明文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看看买了房子之后,不但要充公,而且,连乌纱帽都保不住。这样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朝廷调查贪官的难度。自古以来,最难以查清的便是贪官的不动产,偏偏这一部分价值巨大,也是贪官污吏谋取利益最常用的方式。因此,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贪官污吏的违法行为。

而且,事实上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了清朝,甚至,在清朝时期,军队的官员都不允许在地方购置房产。其实,朱元璋一系列动作看似高效严厉,但是,他却忘记了滋生贪官污吏的土壤,便是封建的剥削制度。只要这一制度一日不除,他就永远不可能从根本上治理贪污腐败。因此,尽管朱元璋重典惩贪,但还是不可能真正清除贪赃枉法这一顽疾。

也因此,朱元璋在晚年曾说道:“法出而奸生,令出而诈起”,“我欲除贪官污吏,去奈何朝杀而暮犯”。

可见,“法治”比“法制”更有市场,人伦关系远胜于法律的规范。

在人治的社会,权力是攫取物质财富最为便捷最为有效的通道和途径,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的多少,与个人的权力成正比。所以,在这样一个人文环境下,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一官半职的官员很难出污泥而不染,贪污受贿在所难免,明初的官员也不例外。

此外,任何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制度,腐败都是久治难愈的顽疾,所以,朱元璋反贪未取得预期效果也是情有可原的。

参考资料:

【《明史·太祖本纪》、《明史纪事本末》、《朱元璋重典惩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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